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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根据《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4)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此作出了承诺; (5)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募集资金。我们认为,公司决定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公司 2022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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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书面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