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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教育厅、省委人才发展局联合印发《海南省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要破除束缚高校教师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分类分层,科学评价,充分调动广大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为推进海南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实施方案》明确,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三个阶段,力争通过两年努力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平稳入轨。
据悉,高等院校职称制度改革将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深入贯彻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形成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评价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高校教师职称制度。
《实施方案》提出,要创新岗位类型,保持高校教师现有岗位类型总体不变,一般设有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设置新的岗位类型;要健全层级设置,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实施方案》要求,要完善评价标准,将师德作为第一标准,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建立并实施有利于教师潜心教学、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要创新评价机制,结合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鼓励采取个人述职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健全完善外部专家评审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建立重点人才绿色通道,完善信用和惩戒机制,健全聘期考核机制;要落实自主评审,加强监管服务,优化思想政治工作评审,实行评聘结合,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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